四川四合煤业“8·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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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乐山四合煤业有限公司“8·21”事故调查报告正式向社会公布经调查发现,寺河煤矿“8·21”重大瓦斯事故是指密闭竖井工程违规承包给不具备煤矿安全基本知识的个人,施工期间作业现场供风不足,造成瓦斯积聚,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检查瓦斯,违章动火,引发瓦斯爆炸的生产安全事故。
2024年8月21日9时46分,乐山四合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寺河煤矿)密封风井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32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矿安〔2023〕7号)等法规,成立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牵头的四川省应急管理部、乐山市人民政府美国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四川乐山四合煤业有限公司“8·2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邀请煤矿专家参与事故调查,邀请乐山市纪委监委同步开展追责问责调查。国家矿务局监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调查报告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回风井作业地点供风量不足,导致回风斜井变坡点巷道顶部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在该区域进行气焊切割钢管时引发瓦斯爆炸。间接原因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寺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队不顾一切地冒险;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未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当地党委政府未按规定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调查报告还称,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派驻寺河煤矿担任矿山安全监督员、河西安监站站长王某红负责寺河煤矿闭井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回风斜井出现异常瓦斯时,不停止工作人员使用氧气/乙炔切割管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他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他不要承担责任。
寺河煤矿闭井建设工程承包人周某贵、现场管理陈某华、李某强,乐山市岳红煤业有限公司矿长、该煤矿实际控制人彭某强、曾,煤矿法定代表人、留守煤矿负责人梁等6人因涉嫌重大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通桥区石林镇保安办临时负责人杨,是五通桥区石林镇党委委员、余某强,镇人大主席五通桥区石林镇党委书记邱矿长张某军对事故负有重要或主要领导责任;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股股长、寺河煤矿联系人专班人员龙某红,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谢某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张某玉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聂某等4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是五通桥区人民 美国政府、叶谋,副区长,五通桥区委常委、李,政法委书记,五通桥区委副书记、区长魏某东等3人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领导责任。
寺河煤矿未按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封井管理责任、风险识别评估和安全措施未落实;违规将轴封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未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入井体检制度,违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对寺河煤矿罚款190万元,五通桥区人民 美国政府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继续关闭它。同时,建议人民 责令乐山市五通桥区石林镇人民政府向人民群众作出深刻检查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建议责令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向人民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建议五通桥区人民 责令乐山市人民政府向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美国政府。